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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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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个人信息的处理

2016年1月1日制定 宙渠计算机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
2017年1月1日最终修定 董事长 赵凡


1.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
在宙渠计算机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(以下简称“我公司”)中,指定“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”,对个人信息保护的措施和规划,进行制定、实施、运营、评估和改进等工作, 我公司采取积极必要的措施保护个人信息。
·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——陈锦武(董事会成员)


2. 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
I. 我们将为下述使用目的者提供个人信息。
i. 为使用我公司的IT解决方案服务的人员提供个人信息。
 根据与客户签订的合同,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它。
(例)在进行信息系统的开发、维护、操作和相关工作等时,在最低限度范围内,有必要利用客户和客户的客户的个人信息情况时。
在我公司的IT解决方案服务的介绍、提案、各种研讨会和举办活动等时,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。
在业务执行时进行各种联系和管理业务记录的管理等时,在公司以及集团关连公司的相互管理时,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。

ii. 参加由公司主办或者协办的研讨会,以及对各种活动的参加人员和希望参加的人员的个人信息,在各种研讨会,活动等运作时,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。
 (例)举办活动指南,申请受理,当天的回复,活动结束后的各种回馈服务等时。
在我公司的IT解决方案服务的介绍、提案、各种研讨会和举办活动等时,在必要的范围内使用。
iii. 持有公司和集团关联公司股份者的个人信息(股东信息)。
依据公司法、商务法等规定对应(各种程序、文件发送、股东数据管理等)及管理,
为了实施各种方针政策,以协调我公司与股东之间的关系时。

iv. 希望加入我公司和集团关联公司者的个人信息
 招聘筛选为我公司和集团关联公司工作的员工时,并为招聘考试选择提供必要的各种联系时,为了在决定录用后加入公司之前进行的各种联系时。
v. 从事本公司及集团关联公司业务的联盟公司的个人信息
例如在业务运营时的各种联系,业务记录的管理等方面。
在我公司和集团关联公司开展业务时所需的范围内使用。
在维持我公司的防犯秩序时所需的范围内使用。

vi. 与公司有业务交易者的个人信息
在我公司管理所需的范围内使用,例如公司交易时的各种通信,历史交易记录管理等。

vii. 公司员工和集团关联公司的员工和已退职员工的个人信息
在就业管理所需的范围内,有关人事和劳动管理等各种手续、工资支付、人事评估、教育、招聘分配等、社保福利、安全和健康等各种程序时,在就业管理上的必要的范围内使用。
在维持我公司的防犯秩序时所需的范围内使用。
在就业期间和退职期间,在业务上有必要联系时。
viii. 除上述情况外,向我公司询问过的人的个人信息
与咨询内容相关的各种联系,相应的历史记录管理时。

II. 当将个人信息用于上述目的之外时,我们将在每次收到您的同意后使用个人信息。 但是,如果属于以下条件,则不适用。

i. 根据法律法规。
ii. 在需要保护人的生命、身体或财产时,很难获得本人的同意时。
iii. 在特别需要改善公共卫生或促进健康养育儿童的情况下,很难获得本人的同意时。
iv. 国家机构、地方公共团体或受委托者,在有必要协助执行法律法规的事务时,需要获得本人的同意,但有妨碍办公工作的风险时。

3. 对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提供
I. 在下列情况下,公司可能会向本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个人信息
i. 如果您同意向我们公司以外的第三方提供。
ii. 根据法律法规。
iii. 如果需要保护人的生命、身体或财富,并且很难获得您的同意。
iv. 在特别需要改善公共卫生或促进健康养育儿童的情况下,很难获得本人的同意时。
v. 国家机构、、地方公共团体或受委托者,在有必要协助执行法律法规的事务时,需要获得本人的同意,但有妨碍办公工作的风险时。

4. 共享使用个人信息
I. 在下列情况下,我们可能会与我们公司以外的第三方共享使用所获取的个人信息。
i. 我公司经判断后,确定有必要与集团关联公司共同使用以进行工作时,并且与集团关联公司共同使用时,会征得本人同意。
ii. 在共同举办的研讨会上获得的个人信息,在开展业务时,如果需要与第三方共同使用时, 会征得本人同意。

5. 个人信息的委托
I. 我公司,在使用目的的必要范围内、可以委托处理获得的个人信息。
委托个人信息处理时,提前确认委托公司充分具备个人信息保护水平的基础上,签订业务委托合同的同时,在委托期间进行适当监督。
除上述3至5中指定的情况外,未经本人同意,不会向第三方披露和提供个人信息。

6. 个人信息的管理
我公司在负责部门管理者下妥善管理所获得的个人信息。
我公司密切关注个人信息的安全,并采取合理的安全控制措施,以防止未经授权访问获取的个人信息。
这些措施包括管理个人信息的访问权限和技术保护措施。
此外,我们采用标准的安全协议和机制来发送和接收数据。

7. 未提供个人信息而发生的结果
我公司要求,在被限定的业务执行所需的范围内提供个人信息。 是否向我们公司提供个人信息,取决于本人判断,但请注意,如果我公司没有得到被要求提供的个人信息,可能无法获得我公司适当的服务。

8. 对披露个人信息的请求的对应
我公司应本人要求,对我公司持有的本人的个人信息,有权做出个人信息的使用目的通知、披露、内容的更正、增加或删除、停止使用,停止提供给第三方使用(以下简称“披露等”)。

I. 这里指的个人信息,仅限于我公司有权披露的个人信息。
II. 如果您希望采取披露等措施,请通过以下方式之一与我们联系。

i. 当向我公司提供个人信息时,如果收到本公司指定的“披露等对应窗口和对应方式”时,请与该负责窗口联系。
ii. 如果您对负责窗口有不明白的情况时,请在“披露个人信息等申请表”中填写必要的事项后,将申请表发布到以下地址。 (邮寄时,请附上“披露个人信息等申请表”中记载的所需文件)[邮寄地址] 邮政编码130-0026东京都墨田区两国4-30-8-6F两国YA大厦 宙渠计算机科技(上海)有限公司,个人信息保护咨询窗口。我公司对披露等事件的要求对应,仅限于本人和本人委托的代理人。

III. 如果属于以下情况,可能无法回应披露要求
i. 当我们被要求披露我们无权披露的个人信息时。
ii. 对披露等事件的要求对应时,无法得到本人和本人委托的代理人的确认时。
iii. 对于有使用目的通知,披露,停止使用,停止提供给第三方使用的要求时,要符合以下事项
当存在有损害本人或第三方的生命,身体,财产或其他权利和利益的风险时。
如果存在严重阻碍我公司业务正常实施的风险时。
如果违反法律法规。
iv. 如果对内容的更正,增加或删除请求(以下简称修订等),请求内容与事实不符时,即认为修订是无必要性的。

9.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咨询方式
I. 如果您对我们公司处理个人信息有任何疑问,问题,咨询,投诉等,请按下面方式联系

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——陈锦武(董事会成员)
电话:03-6284-0459